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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員〔2018〕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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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附錄3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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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
????為更好地適應內河航運發展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對《規則》附錄3進行修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修訂后的《規則》附錄3《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附件1),以及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格式(附件2),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二、各省級地方海事局、直屬海事局可提出僅適用于在本轄區(或轄區某水域)航行的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以下簡稱《轄區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發布。
三、船舶應當滿足其航行所在水域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要求;船舶可同時持有適用于不同適用范圍的有效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四、船舶應當向具有核發相應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五、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應注明適用范圍,適用范圍欄簽注分為以下幾種:
????(一)船舶按照附件1“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一般標準”(以下簡稱《一般標準》)申請的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其適用范圍簽注為:“全國內河通航水域(J級航段及長江葛洲壩以上水域和《轄區標準》高于《一般標準》的水域除外)”;
????(二)船舶按照附件1“J級航段及長江葛洲壩以上水域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申請的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其適用范圍簽注為“全國內河通航水域(《轄區標準》高于《J級航段及長江葛洲壩以上水域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的水域除外)”;
????(三)船舶按照附件1“相關省級地方海事局、直屬海事局轄區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申請的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其適用范圍簽注為:“僅限于XX省(市、自治區)地方海事局(或者直屬海事局或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事局)轄區XX通航水域”;
(四)如申請定線航行不超過100公里的一般船舶和短途運輸的港內作業船舶、客渡船、車客渡船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其適用范圍簽注為“XX至XX”“XX港內”“XX港至XX港”。
????六、適用附件中“附加規定”依據航行時間增加或減免船舶配員或按照配員表“注”的要求增加或減免船舶配員的,應在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附加規定或特別要求說明”欄內說明。
七、自2018年7月1日起,核發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啟用新版格式,用A4紙在系統中打印。
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換發過渡期為1年,截止時間為2019年6月30日,換發后的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八、自2018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2010年12月29日發布的《關于修改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號)、2012年7月10日發布的《關于調整部分內河水域集裝箱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的通知》(海船舶〔2012〕469號)和2014年12月2日發布的《關于修訂內河1000總噸以下干散貨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的通知》(海船員〔2014〕7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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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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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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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
(一)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一般標準
表1: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
船長和甲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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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噸位 |
總噸位3000 及以上 |
總噸位1000 及以上至未滿 總噸位3000 |
總噸位6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1000 |
總噸位300 及以上至未滿 總噸位600 |
總噸位100 及以上至未滿 總噸位300 |
總噸位100 以下 |
一般規定 |
船長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員1人 |
船長1人、大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員1人 |
船長1人、駕駛員1人 |
船長或駕駛員1人(集裝箱船、多用途船舶須為船長1人、普通船員1人) |
船長或駕駛員1人(集裝箱船、多用途船舶須為船長1人) |
駕駛員1人 |
附加規定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6小時,須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6小時,須增加三副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6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連續航行作業時間不超過10小時或定線航行航程不超過100公里的船舶可減免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輪 機 部 |
||||||
主機 總功率 |
500千瓦及以上 |
150千瓦及以上 至未滿500千瓦 |
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滿150千瓦 |
75千瓦以下 |
||
一般規定 |
輪機長1人、大管輪或二管輪或三管輪1人 |
輪機長或輪機員1人 |
普通船員1人 |
無 |
||
附加規定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6小時,須增加普通船員1人 |
無 |
無 |
無 |
表2:客船類、液貨船類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
船長和甲板部 |
|||||||||
? 客 船 類 |
總噸位 |
總噸位2000 及以上 |
總噸位10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2000 |
總噸位6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1000 |
總噸位3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600 |
總噸位1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300 |
總噸位100以下 |
||
一般 規定 |
船長1人、大副1人、二副1人、普通船員2人 |
船長1人、大副1人、普通船員2人 |
船長1人、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2人 |
船長1人、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1人 |
船長1人、普通船員1人 |
駕駛員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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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 規定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不超過4小時,可減免二副1人;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二副1人、普通船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二副1人;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6小時,須再增加二副1人、普通船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
液 貨 船 類 |
一般 規定 |
船長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員2人 |
船長1人、大副1人、普通船員2人 |
船長1人、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2人 |
船長1人、普通船員1人 |
船長1人 |
駕駛員1人 |
||
附加 規定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6小時,須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6小時,須增加三副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6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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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 機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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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機總功率 |
500千瓦及以上 |
150千瓦及以上 至未滿500千瓦 |
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滿150千瓦 |
75千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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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
輪機長1人、大管輪或二管輪或三管輪1人、普通船員1人 |
輪機長或輪機員1人、普通船員1人 |
普通船員1人 |
無 |
注:
1.“一般船舶”是指除客船類、液貨船類之外的船舶。
2.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是指連續24小時之內,船舶保持航行和作業狀態的持續時間(船舶持續停泊不超過4小時的,視為保持航行和作業狀態)。
3.普通船員是指除船長、高級船員外的其他船員。
4.廢鋼船需航行時按其報廢前最后一次檢驗時所核定的船舶種類及相關參數核定配員。
5.主機總功率500千瓦及以上的拖(推)輪,甲板部配員按照總噸位10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3000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員標準核定;主機總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滿500千瓦的拖(推)輪,甲板部配員按總噸位6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1000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員標準核定;主機總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拖(推)輪,甲板部配員按照總噸位1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300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員標準核定;拖(推)輪船隊的駁船如未配備普通船員,則拖(推)輪在按照上述規定進行配員的基礎上,駁船數2艘及以下的增加普通船員1人,3艘及以上的增加普通船員2人。
6. 總噸位300及以上除拖輪外的港內作業一般船舶和主機總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內作業拖輪,可按每個工班船長或甲板部高級船員1人、輪機部高級船員1人、普通船員2人的標準配員;總噸位300以下除拖輪外的港內作業一般船舶和主機總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港內作業拖輪,可按每個工班船長或甲板部高級船員1人、普通船員1人的標準配員。
7. 航行時間不超過30分鐘,總噸位300及以上的客渡船、車客渡船和拖輪主機總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拖輪拖帶客渡駁、汽渡駁用于渡運的專業組合體(以下簡稱“車客渡運拖帶組合體”),可按客船類船舶標準配員或按客船類船舶每個工班船長或甲板部高級船員1人、輪機部高級船員1人、普通船員3人的標準配員;航行時間不超過30分鐘,總噸位1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300的客渡船、車客渡船或拖輪主機總功率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滿150千瓦的車客渡運拖帶組合體,可按客船類船舶標準配員或按客船類船舶每個工班船長或甲板部高級船員1人、普通船員2人的標準配員;航行時間不超過30分鐘,總噸位100以下的客渡船,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應視安全情況實際需要,按客船類船舶標準配員或按客船類船舶每個工班船長或甲板部高級船員1人、普通船員1人的標準配員;航行時間不超過30分鐘,總噸位100以下的車客渡船和拖輪主機總功率75千瓦以下的車客渡運拖帶組合體,按客船類船舶每個工班船長或甲板部高級船員1人、普通船員1人的標準配員。
8. 總噸位1000及以上的液貨船、載運集裝箱的船舶甲板部在一般規定基礎上須增配普通船員1人。
9. 客船類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按船舶實際載客人數配備專職負責旅客安全和應急工作的普通船員。實際載客30人及以上的至少配專職負責旅客安全和應急工作的普通船員1人,每滿150名乘客增加普通船員1人,航程不超過10公里或航行時間不超過30分鐘的,可按每滿300名乘客增配普通船員1人。因船舶上層建筑設計不同,駕駛員不能在駕駛室通視客艙或設有雙層及以上載客甲板客艙的船舶,即使實際載客未滿30人,也應至少配普通船員1人。
10.高速客船配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確定配員人數,按照《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考試和發證辦法》確定配員的職務類別。
11.未滿總噸位50且主機總功率未滿220千瓦的載客不超過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掛機船舶、公務船),可只配駕駛員1名;未滿總噸位50且主機總功率220千瓦及以上的載客不超過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掛機船舶、公務船),配駕駛員1名和普通船員1名。
(二)J級航段及長江葛洲壩以上水域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
表3: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
船長和甲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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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噸位 |
總噸位3000 及以上 |
總噸位1000 及以上至未滿 總噸位3000 |
總噸位6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1000 |
總噸位300 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600 |
總噸位100 及以上至未滿 總噸位300 |
總噸位100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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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規定 |
船長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員2人 |
船長1人、大副1人、普通船員2人 |
船長1人、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1人 |
船長1人 、普通船員1人 |
船長或駕駛員1人(工程類船舶、集裝箱船、多用途船舶須為船長1人) |
船長或駕駛員1人 |
|||
附加 規定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6小時,須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6小時,須增加三副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6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連續航行作業時間不超過4小時可減免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
輪 機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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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機 總功率 |
500千瓦及以上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滿500千瓦 |
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滿150千瓦 |
75千瓦以下 |
|||||
一般 規定 |
輪機長1人、大管輪或二管輪或三管輪1人 |
輪機長或輪機員1人、普通船員1人 |
普通船員1人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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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 規定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6小時,須增加普通船員1人 |
無 |
無 |
無 |
表4:客船類、液貨船類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
船長和甲板部 |
|||||||||
? 客 船 類 |
總噸位 |
總噸位2000 及以上 |
總噸位10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2000 |
總噸位6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1000 |
總噸位3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600 |
總噸位1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300 |
總噸位100以下 |
||
一般 規定 |
船長1人、大副1人、普通船員2人 |
船長1人、大副1人、普通船員2人 |
船長1人、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2人 |
船長1人、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1人 |
船長1人、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1人 |
駕駛員1人 |
|||
附加 ?規定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4小時,須增加大副1人、普通船員2人;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再增加二副1人、普通船員2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4小時,須增加二副1人、普通船員2人;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再增加大副1人、普通船員2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4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1人;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再增加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2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
液 貨 船 類 |
一般 規定 |
船長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員2人 |
船長1人、大副1人、普通船員2人 |
船長1人、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2人 |
船長1人、普通船員1人 |
船長1人 |
駕駛員1人 |
||
附加 規定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6小時,須增加三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6小時,須增加三副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6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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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 機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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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機總功率 |
500千瓦及以上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滿500千瓦 |
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滿150千瓦 |
75千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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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
輪機長1人、大管輪或二管輪或三管輪1人、普通船員1人 |
輪機長或輪機員1人、普通船員1人 |
普通船員1人 |
無 ? |
注:
1.本標準適用于全國含J級航段的水域及長江宜昌左岸鎮江閣與右岸孝子巖連線(長江上游航道里程4.5千米)以上長江干線、支流及重慶、四川、云南、貴州所轄西南山區河流船舶。
2.“一般船舶”是指除客船類、液貨船類船舶之外的船舶。
3.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是指連續24小時之內,船舶保持航行和作業狀態的持續時間(船舶持續停泊不超過4小時的,視為保持航行和作業狀態)。
4.普通船員是指除船長、高級船員外的其他船員。
5.廢鋼船需航行時按其報廢前最后一次檢驗時所核定的船舶種類及相關參數核定配員。
6. 主機總功率500千瓦及以上的拖(推)輪,甲板部配員按照總噸位10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3000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員標準核定;主機總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滿500千瓦的拖(推)輪,甲板部配員按總噸位6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1000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員標準核定;主機總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拖(推)輪,甲板部配員按照總噸位1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300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員標準核定;拖(推)輪船隊的駁船如未配備普通船員,則拖(推)輪在按照上述規定進行配員的基礎上,駁船數2艘及以下的增加普通船員1人,3艘及以上的增加普通船員2人。
7.?總噸位300及以上除拖輪外的港內作業一般船舶和主機總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內作業拖輪,可按每個工班船長或甲板部高級船員1人、輪機部高級船員1人、普通船員2人的標準配員;總噸位300以下除拖輪外的港內作業一般船舶和主機總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港內作業拖輪,可按每個工班船長或甲板部高級船員1人、普通船員1人的標準配員。
8. 航行時間不超過30分鐘,總噸位300及以上的客渡船、車客渡船和拖輪主機總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拖輪拖帶客渡駁、汽渡駁用于渡運的專業組合體(以下簡稱“車客渡運拖帶組合體”),可按客船類船舶標準配員或按客船類船舶每個工班船長或甲板部高級船員1人、輪機部高級船員1人、普通船員3人的標準配員;航行時間不超過30分鐘,總噸位1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300的客渡船、車客渡船或拖輪主機總功率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滿150千瓦的車客渡運拖帶組合體,可按客船類船舶標準配員或按客船類船舶每個工班船長或甲板部高級船員1人、普通船員2人的標準配員;航行時間不超過30分鐘,總噸位100以下的客渡船,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應視安全情況實際需要,按客船類船舶標準配員或按客船類船舶每個工班船長或甲板部高級船員1人、普通船員1人的標準配員;航行時間不超過30分鐘,總噸位100以下的車客渡船和拖輪主機總功率75千瓦以下的車客渡運拖帶組合體,按客船類船舶每個工班船長或甲板部高級船員1人、普通船員1人的標準配員。
9.總噸位1000及以上的液貨船、載運集裝箱的船舶甲板部在一般規定基礎上須增配普通船員1人。
10. 客船類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按船舶實際載客人數配備專職負責旅客安全和應急工作的普通船員。實際載客30人及以上的至少配專職負責旅客安全和應急工作的普通船員1人,每滿150名乘客增加普通船員1人,航程不超過10公里或航行時間不超過30分鐘的,可按每滿300名乘客增配普通船員1人。因船舶上層建筑設計不同,駕駛員不能在駕駛室通視客艙或設有雙層及以上載客甲板客艙的船舶,即使實際載客未滿30人,也應至少配普通船員1人。
11. 高速客船配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確定配員人數,按照《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考試和發證辦法》確定配員的職務類別。
12.未滿總噸位50且主機總功率未滿220千瓦的載客不超過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掛機船舶、公務船),可只配駕駛員1名;未滿總噸位50且主機總功率220千瓦及以上的載客不超過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掛機船舶、公務船),配駕駛員1名和普通船員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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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省級地方海事局、直屬海事局轄區
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
1.上海地區未滿總噸位600內河公務船最低安全配員標準
船長和甲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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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噸位 |
總噸位3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600 |
總噸位1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300 |
總噸位10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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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
船長或駕駛員1人 |
船長或駕駛員1人 |
駕駛員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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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規定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8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8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8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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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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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機總功率 |
500千瓦及以上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滿500千瓦 |
150千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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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
輪機長1人、大管輪或二管輪或三管輪1人 |
輪機長或輪機員1人 |
普通船員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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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規定 |
未滿總噸位300內河公務船,連續航行作業時間不超過4小時,可減免大管輪或二管輪或三管輪1人 |
無 |
無 |
注:
1.本標準適用于僅在上海地區通航水域內航行的未滿總噸位600內河公務船。總噸位600及以上的內河公務船及本標準未明確的其他船舶,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按照《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之(一)、(二)執行。
2.“連續航行作業時間”系指連續24小時之內,船舶保持航行和作業狀態的持續時間(船舶持續停泊不超過4小時的,視為保持航行和作業狀態)。
3.本標準中的普通船員是指水手或機工,可從事船上水手和機工工作。
4.執行本標準時不免除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管理人為保證船舶、貨物、人員安全,保護水域環境,保證值班船員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勞值班,而增加配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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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內河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
甲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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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噸位 ? 類別 |
總噸位10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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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
駕駛員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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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規定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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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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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機總功率 類別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滿500千瓦 |
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滿150千瓦 |
75千瓦以下 |
一般規定 |
輪機長或輪機員1人 |
普通船員1人 |
無 |
附加規定 |
總噸位100以下小型船舶,連續航行作業時間不超過2小時,可減免輪機長或輪機員1人 |
總噸位100以下小型船舶,連續航行作業時間不超過4小時,可減免普通船員1人 |
無 |
注:本標準所稱“小型船舶”,是指符合內河船舶建造規范,僅在浙江省內河航行的總噸位100以下的機動船舶,但不包括高速客船、游艇、軍事船舶、漁船、地效翼船及體育運動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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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云南省地方海事局瀾滄江C級航區J級航段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
表1: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
船長和甲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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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噸位 ? |
總噸位5000及以上 ? |
總噸位30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5000 |
總噸位10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3000 ? |
總噸位6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1000 ? |
總噸位3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600 |
總噸位1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300 |
總噸位100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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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規定 |
船長1人、大副1人、二副1人、三副1人、普通船員3人 |
船長1人、大副1人、 |
船長1人、大副1人、普通船員3人 |
船長1人、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2人 |
船長1人、 |
船長1人、普通船員2人 |
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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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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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機 總功率 |
1000千瓦及以上 |
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滿1000千瓦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滿500千瓦 |
150千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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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規定 |
輪機長1人、大管輪? |
輪機長1人 |
輪機長1人 |
輪機長1人或輪機員1人 |
注:瀾滄江干線庫區內的一般船舶的配員標準按照《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之(一)、(二)執行。
?
?
?
表2:客船、液貨船、集裝箱船、自卸式沙船最低安全配員標準
船長和甲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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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種類 |
總噸位 |
總噸位2000及以上 |
總噸位1000 |
總噸位6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1000 |
總噸位3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600 |
總噸位1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300 |
總噸位10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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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 |
一般規定 |
船長1人、大副1人、普通船員3人 |
船長1人、大副1人、普通船員3人 |
船長1人、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3人 |
船長1人、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3人 |
船長1人、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2人 |
船長或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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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規定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4小時,須增加大副1人、普通船員2人;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再增加二副1人、普通船員2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4小時,須增加二副1人、普通船員2人;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再增加大副1人、普通船員2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4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1人;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再增加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2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4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4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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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貨船 |
一般規定 |
船長1人、 |
船長1人、 |
船長1人、 |
船長1人、普通船員2人 |
船長1人、普通船員1人 |
船長或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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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規定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4小時,須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4小時,須增加三副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4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普通船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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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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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機 總功率 |
1000千瓦及以上 |
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滿1000千瓦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滿500千瓦 |
150千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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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規定 |
輪機長1人、大管輪或二管輪或三管輪1人 |
輪機長1人 |
輪機長1人 |
輪機長1人或輪機員1人 |
注:瀾滄江干線庫區內的客船、液貨船、集裝箱船、自卸式沙船的配員標準按照《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之(一)、(二)執行。
內河客船最低安全配員標準
船長及甲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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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噸位 |
? 總噸位100及以上至未滿總噸位300 |
總噸位10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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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
? 船長或駕駛員1人 ? |
? 駕駛員1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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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規定 |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
連續航行作業時間超過10小時,須增加駕駛員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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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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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機總功率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滿500千瓦 |
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滿150千瓦 |
75千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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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
輪機長或輪機員1人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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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規定 |
無 |
設有單獨機艙的為輪機員1人 |
設有單獨機艙的為普通船員1人 |
注:
1.“連續航行作業時間”是指連續24小時之內,船舶保持航行和作業狀態的持續時間(船舶持續停泊不超過4小時的,視為保持航行和作業狀態)。
2.未滿總噸位10且主機總功率未滿300千瓦的船艇(包括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掛機船舶),可只配駕駛員1名(設有單獨機艙的客船除外)。
3.客船類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按船舶實際載客人數配備專職負責旅客安全和應急工作的普通船員。實際載客3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船舶專職負責旅客安全和應急工作的普通船員可由輪機部船員兼任;實際載客100人及以上的按照《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之(一)、(二)執行。
4.參與夜航的客船,在滿足《甘肅省總噸位300或主機總功率500以下內河客船最低安全配員標準》規定的最低配員要求基礎上,須增加普通船員或安全工作人員1人。
5.其他內河一般船舶、液貨船、總噸位300及以上(或500千瓦及以上)客船按照《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之(一)、(二)執行。
附件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
證書》格式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內 河 船 舶 最 低 安 全 配 員 證 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附錄3簽發。
船????名 |
船舶識別號 |
船舶登記號碼 |
船籍港 |
? |
? |
? |
? |
船舶種類 |
噸位(總噸) |
主機總功率 |
載客定額 |
? |
? |
? |
? |
航行區域 |
? |
此船航行時,船舶配員在下表中所列出的職務、證書類別和人數的基礎上,同時滿足所列附加規定或特別要求說明,即符合安全配員的要求。
職????務 |
證書 類別 |
人?數 |
職?務 |
證書 類別 |
人?數 |
船????長 |
? |
? |
輪?機?長 |
? |
? |
大????副 |
? |
? |
大?管?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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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副 |
? |
? |
二?管?輪 |
? |
? |
三????副 |
? |
? |
三?管?輪 |
? |
? |
駕?駛?員 |
? |
? |
輪?機?員 |
? |
? |
普通船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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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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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規定或 特別要求說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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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證書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發證機關(印章):???????????????????簽發日期:?????年??????月????日
特別提示:
本證書規定了本船舶配員的最低標準,該標準不妨礙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經營人、船舶管理人)為保證船舶安全航行和作業增配必要的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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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維碼:(PDF417碼 ?) ??????????????二維碼: (QR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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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部法制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18年3月9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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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網安備42010602002743號